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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04/2011

賣女為娼也公證 日據時代奇聞

中國時報【陳志賢/台北報導】
日據時代的台灣司法史上,有不少奇聞,由台中地院所保存的公證文書中,有一件是一名日本女性,為了償還家中向娼妓業者借貸的三百廿元款項,由其父將她交由業者,跨海帶到台灣從事娼妓,這件編號明治四十五年七四八號的公證書原本,堪稱是日本娼妓引進台灣的首件契約。

司法院所編撰的「百年司法─司法、歷史的人文對話」一書,收錄了多件有趣的案例,台中地院另有一本「妻登記簿」,乍看之下,難明究裡,但進一步了解,則可溯源至日據時代的台灣民風習俗。

原來依據日據時代的日本民法,妻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,如果要對外營業、做生意,必須先得到法定代理人,也就是丈夫的允許,並明定營業範圍,法院因而設有「妻登記簿」;至於妾室反而不必受法律限制,形成「妻不如妾」的特殊現象。

在日治時期,台灣先民已經懂得爭取自身權益,一八九六年,日本統治的第二年,有位台灣婦人,因其過世的丈夫生前曾和人和夥作生意,丈夫死後她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丈夫出資經營事業的款項,並獲得勝訴。還有位居住在埔里的台灣人,因日據初期治安不佳,為了躲避土匪而逃離家園,以致房子被日本人占據,後來他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返還,亦獲得勝訴判決。

埔里還有位原住民,為了一頭水牛與他人涉訟,不惜告上法院,此一現象顯見無論漢人或原住民,在日本統治期間,因法院都有相當的可親近性,讓百姓願意為了爭取自己的財產權益而向國家請求。

一九二五年有個台灣人被警察刑求致死,家屬為死者聘請律師,向法院提出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民事損害賠償;日治時期,警察雖掌握大權,但仍受到法律的節制,曾經有個日本警察因乘職務之機,向民眾恐嚇取財,而遭判刑。

至於民事強制執行制度,日治時期也相當普遍,民眾已懂得找律師協助,查扣債務人的財產,從法院的執行卷宗,還可以看出查扣的八仙棹、腰掛、香爐、大鏡的市價。
新聞來源: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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